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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條2003年的舊法「大陸許可辦法」,文化部拿來要求出版業者出版大陸授權書籍時都須經審查許可,引發軒然大波。文化部稱只是「依法辦理」,會軟性處理,然而在現今的台灣,竟還有這種須針對特定國家審查的辦法,有如給長期自稱追求言論自由的台灣一個大耳光。

戒嚴時期的台灣,以各種奇特聯想禁止有通共、譏蔣等之虞的出版品,為此坐監甚至死亡者無數。解嚴後,出版放寬,但仍有「出版法」長期引發爭議,直到1999年才廢除。結果在2003年扁朝,又冒出個大陸許可辦法,由於並未真正大力宣導,作樣子成分居多,出版人也因此多未應對。

豈知今日,文化部竟真的祭出此鍘,還要求業者須真的依法送審,且追溯既往。這讓人不禁震驚:以擁有言論自由自豪的台灣,竟要走回頭路,向堅持審查台灣等全球出版品的大陸看齊?前人花了數十年光陰,付出無數心血爭取得來的言論自由,本是台灣的驕傲,難道要毀在此法上?

台灣近年在經濟等局勢上,明顯比不過大陸等各國,但民主自由,就是我們最大的資產,也是公認大陸無法超越之處。文化部日前才說別怕大陸惠台31條,因為不論出版、影視都得經審查,如今竟然在大陸許可辦法上比照對方。姑且不論文化部是否藉此「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」,但這種拉低自我踩對方的招數,絕對沒痛到對方,卻毀了台灣的尊嚴。

民主社會,最重要的就是言論自由,真理與智慧也因此能越辯越明。「大陸許可辦法」別說執法了,連存在本身就是對民主台灣的諷刺,也看輕台灣人判斷的智慧與尊重他人的大度,更違反憲法第11條「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」。文化部今日此舉,重創鄭麗君上任以來營造的理性形象,若要挽回,只能靠廢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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